摘要: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
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3.1.5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6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3.1.7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3.1.8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 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3.1.11 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3.1.12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
2 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 m;
3 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 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 m;
4 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 m。
3.1.13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 m。
3.1.14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3.1.15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3.1.16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³;設置多臺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3.1.17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3.1.18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2.0m。
條文說明
3.1 一般規定
3.1.4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搞經濟建設應厲行節約,故按照本規范總則中所規定的“經濟合理”的原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可采用組合分配系統。對于特別重要的場所,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考慮采用單元獨立系統。
組合分配系統能減少設備用量及設備占地面積,節省工程投資費用。但是,一個組合分配系統包含的防護區不能太多、太分散。因為各個被組合進來的防護區的滅火系統設計,都必須分別滿足各自系統設計的技術要求,而這些要求必然限制了防護區分散程度和防護區的數量,并且,組合多了還應考慮火災發生幾率的問題。此外,滅火設計用量較小且與組合分配系統的設置用量相差太懸殊的防護區,不宜參加組合。
3.1.5 設置組合分配系統的設計原則:對被組合的防護區只按一次火災考慮;不存在防護區之間火災蔓延的條件.即可對它們實行共同防護。
共同防護的涵義,是指被組合的任一防護區里發生火災,都能實行滅火并達到滅火要求。那么,組合分配系統滅火劑的儲存量,按其中所需的系統儲存量最大的一個防護區的儲存量來確定。但須指出,單純防護區面積、體積最大,或是采用滅火設計濃度最大,其系統儲存量不一定最大。
3.1.7 滅火劑的泄漏以及儲存容器的檢修,還有噴放滅火后的善后和恢復工作,都將會中斷對防護區的保護。由于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一般都為重要場所,由它保護而意外造成中斷的時間不允許太長,故規定72小時內不能夠恢復工作狀態的,就應該設備用儲存容器和滅火劑備用量。
本條規定備用量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確定,是按撲救第二次火災需要來考慮的;同時參照了德國標準《固定式鹵代烷滅火劑滅火設備》DIN14496的規定。
一般來說,依據我國現有情況,絕大多數地方3天內都能夠完成重新充裝和檢修工作。在重新恢復工作狀態前,要安排好臨時保護措施。
3.1.8 在系統設計和管網計算時,必然會涉及到一些技術參數。例如與滅火劑有關的氣相液相密度、蒸氣壓力等,與系統有關的單位容積充裝量、充壓壓力、流動特性、噴嘴特性、阻力損失等,它們無不與溫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采用同一的溫度基準是必要的,國際上大都取20℃為應用計算的基準,本規范中所列公式和數據(除另有指明者外,例如:應按防護區最低環境溫度計算滅火設計用量)也是以該基準溫度為前提條件的。
3.1.9 必要時,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容器的大小(容量)允許有差別,但充裝壓力應相同。
3.1.10 本條所做的規定,是為了盡量避免使用或少使用管道三通的設計,因其設計計算與實際在流量上存在的誤差會帶來較大的影響,在某些應用情況下它們可能會釀成不良后果(如在一防護區里包含一個以上封閉空間的情況)。所以,本條規定可設計兩至三套管網以減少三通的使用。同時,如一防護區采用兩套管網設計,還可使本應為不均衡的系統變為均衡系統。對一些大防護區、大設計用量的系統來說,采用兩套或三套管網設計,可減小管網管徑,有利于管道設備的選用和保證管道設備的安全。
3.1.11 在管網上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會影響分流的準確,造成實際分流與設計計算差異較大,故規定不應采用四通進行分流。
3.1.12 本條主要根據《氣體滅火系統—物理性能和系統設計》ISO14520標準中的規定,在標準的覆蓋面積滅火試驗里,在設定的試驗條件中,對噴頭的安裝高度、覆蓋面積、遮擋情況等做出了各項規定;同時.也是參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氣體噴頭性能試驗數據,以及國外知名廠家的產品性能來規定的。
在噴頭噴射角一定的情況下,降低噴頭安裝高度,會減小噴頭覆蓋面積;并且,當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m時,遮擋物對噴頭覆蓋面積影響加大,故噴頭保護半徑應隨之減小。
3.1.14 本條規定,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數量不宜多于10臺。這是考慮預制滅火系統在技術上和功能上還有不如固定式滅火系統的地方;同時,數量多了會增加失誤的幾率,故應在數量上對它加以限制。具體考慮到本規范對設置預制滅火系統防護區的規定和對噴頭的各項性能要求等,認為限定為“不宜超過10臺”為宜。
3.1.15 為確保有效的撲滅火災,防護區內設置的多臺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必須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間差也應有嚴格的要求,本條規定是經過多次相關試驗所證實的。
3.1.16 實驗證明,用單臺滅火裝置保護大于160m³的防護區時,較遠的區域內均有在規定時間內達不到滅火濃度的情況,所以本規范將單臺滅火裝置的保護容積限定在160m³以內。也就是說,對一個容積大于160m³的防護區即使設計一臺裝藥量大的滅火裝置能滿足防護區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滅火密度要求,也要盡可能設計為兩臺裝藥量小一些的滅火裝置,并均勻布置在防護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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