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安裝設計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
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
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
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 , 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
的防護區不應超過 8 8 個。
3.1.5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6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滅
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3.1.7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 72 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
存量的 100%設置備用量。
3.1.8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 20
0 C。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 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
裝置必須共享。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
設計。
3.1.11 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3.1.12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 6.5m;
2 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 0.3m;
3 噴頭安裝高度小于 1.5m 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 4.5m;
4 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 1.5m 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7.5m。
3.1.13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 0.5m。
3.1.14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 10 臺。
3.1.15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 1 1 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
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 2S 。
3.1.16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 0 160 m m
3 3 ;設置多臺
裝置時. . 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 l0m 。
3.1.17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 6.Om。
3.1.18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 2.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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